一例一休探討
社論》假道學的一例一休
一例一休新制對醫療業帶來不小衝擊,許多自行開業的診所貼出休假的時間以提醒上門看診的病人。(季志翔攝)
一例一休勞動新法上路了。先不論此制引起的擾擾攘攘,看起來像是有利於保障勞工權益的新政,卻值得檢視一下蔡政府真正的勞工政策態度為何。我們從一個老問題問起:《勞基法》不該同樣適用於政府部門嗎?
為何有此一問?因為這也牽涉到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加班的問題。這次採行一例一休新制提升勞工權益,至少有兩項重要考量:一項考量是勞工的健康權益,否則就不會有每周固定1日強制休假的要求;另一項考量是勞工的經濟權益,也就是加班報酬。此中強調健康權益其實更重於經濟權益的部分。
既然如此,那公務人員為何不該適用一例一休新制呢?民間機構的勞工不分薪酬種類,一體適用一例一休新制,公務人員卻不適用,難道公務人員的工作或勞動就沒有健康權益需要維護嗎?公務人員加班就不該得到加班應得的報酬嗎?
進一步言,正式任用的公務人員為何不能視為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呢?也許有人會搬出大法官解釋,說公務員關係不是契約關係,而是公法上職務關係,所以不承認有公法上的聘僱或僱傭關係存在。其實這是個強詞奪理、取法乎下的落伍解釋。國家不能強迫人民擔任公務員,如果不是公務員同意擔任公務員,怎能夠成立公務員關係?如果此說可以成立,那民間公司能不能說公司員工關係是私法上的公司章程職務關係,也沒有私法上的聘僱或是僱傭關係存在?
其實公務人員可分成幾類,政務官不算,除了經過考試任用的正式人員之外,至少還有受派遣的計畫人員與約聘僱人員兩類。受派遣的計畫人員,應有資格享受一例一休的假期好處,但是能不能從優論計加班報酬,大有疑問,事實上少有公務機關會自行或要求派遣機關如數加以支付。
至於約聘僱人員就更是三不管地帶,事忙的時候大概是既可能要在例休日期加班,也還可能拿不到應有的加班費。機關甚至可能使用「缺乏預算」作為不得請領加班費的理由。這豈不是現代版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蔑視公務人員勞動權益的政府,又哪裡有正當性板起面孔嚴格要求民間企業守法呢?
回頭檢視一例一休新制背後的道理,是認為面對資方的勞工是弱勢,超時加班要從優論酬,連續7天上班會對健康構成嚴重威脅,第7天非休息不可,所以需要政府強行介入管制。這是政黨輪替後,主張勞工權益的民進黨政策新猷。可是,為什麼一旦進了政府變成公務員以後,勞動者就不是勞動者了呢?
試問,基層公務員誰不是勞工呢?基層公務員誰說不是弱者呢?基層公務員連續加班7天就不會威脅健康嗎?基層公務員超時加班就不該從優論酬嗎?就算公務員的福利好,就該不計較健康,不管如何加班也可以沒有限度嗎?
現在進入政府掌權執政的民進黨籍官員,就像是新入主的資方老闆,所有的文官體系公務員都是其屬下的勞方員工。靠標榜爭取勞工權益起家的老闆,對於屬下的員工,該不該像對待勞工應有的方式加以對待呢?但看來新入主的老闆似乎是在告訴員工,過去的老闆說你們不是勞工,我們也這麼認為,所以你們不適用《勞基法》,所以如果公務需要,你們要連上7天班沒有停歇,而且,你們的福利太好了,所以不應該有從優論酬的加班費。
新政府不但不考慮它轄下的基層員工也應適用《勞基法》,而且還認為離職的員工領取的退休金過高,也不以為員工領的退休金具有契約基礎。不但如此,新政府似乎也嫌員工可以領的退休金過高,打算調整年金制度,也完全不認為既有的制度安排是政府與公務員契約的一部分。對於公務人員,尤其是基層公務員,在性質上與勞工並無不同,全無認識,也無意認識。原也是一種社會弱勢的基層公務人員,卻被看成是享受優厚待遇而需要開刀的特權分子,情何以堪!
更弔詭的是,黨產會開鍘,連政黨的員工都突然不必受到《勞基法》的保障,這算是對勞動權益友善的政府嗎?難道政府的勞動政策是取決於一種政治敵我意識嗎?公務人員與國民黨的員工都是敵人,所以不能享受勞動權益保障。有看過這樣的政府嗎?不肯保障在野黨的員工享受勞動權益;能接受這樣的新老闆嗎?入主之後把老員工看成沒有契約,也不該接受勞動權益保障的包袱,這不是假道學勞工福利政策,什麼才是?人民不會看破手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