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兩年至近日有人不時故意、匿名利用新聞媒體散布不實新聞,其中大部分資訊係捏造或臆測,並非屬實,顯有惡意毀謗之意圖。本公司特以此文予以澄清。也鄭重敬告各新聞媒體平台,在報導前請務必向當事人或公司進行查證並做正確之報導,若再有未經求證而進行不實報導之行為,損害本公司及所屬人員之名譽時,本公司將進行蒐證後提起法律訴訟並求償,決不再寬待!
一、 根據UBI (母公司)與聯亞生技(子公司)在2003年簽屬的「產品開發合作協議書」約定(第一條之1.1與1.4),本公司具有SARS 相關之疫苗及免疫產品於亞洲地區的完整權利。引發COVID-19的病毒是SARS COV-2,UB-612疫苗乃是王長怡博士與彭文君博士根據SARS COV-2病毒精準設計之創新疫苗。有心人士宣稱UB-612權利由美商Vaxxinity 公司 (UBI所切割之公司) 所擁有並非事實。
二、 有心人士所提及之四方合約,原文為Master Service Agreement, 簽署於2020年09月29日,當時是針對COVID-19 Relief System (包括但不限於 UB-612疫苗)的開發與生產所制定的技術服務框架協議。合約期間為三年(條款10.1) ,換言之,合約已經在2023年9月29日屆期。合約簽署背景是當時(2020年)突然爆發之新冠疫情嚴峻,開發疫苗需求緊急,但開發時間有限,於是安排四家公司簽署此技術服務框架協議,相互合作,加速新冠疫苗開發。美商COVAXX沒有疫苗技術背景與能力,僅負責籌資;美商UBI 有SARS-CoV-2血清抗體診斷試劑開發及量產能力,已於2020年3月17日取得US FDA PreEUA之許可,並於2021年1月15日取得FDA EUA許可;UBI旗下兩子公司聯亞生技有疫苗開發經驗與量產技術能力、聯生藥有疫苗主抗原生產技術能力。因此此技術合作合約框架協議不涉及UB-612產品授權。此外,依據此Master Service Agreement約定,UBI/Vaxxinity仍有新台幣數億元鉅額款項至今尚未支付予聯亞生技與聯生藥,已有違約之虞。
三、 聯亞生技的負責人與董事長是王長怡博士,此事實在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的登記20餘年來從未改變。有心人士若公開指稱王長怡為聯亞生技「前」董事長已構成毀謗之嫌。
四、 有心人士多次在其惡意發布之新聞稿中指稱「王長怡已不是UBI公司的股東,對UBI已無控制權」云云,此乃無稽之論。王長怡是成立於1983年12月23日的美商UBI公司的創辦人,長期擔任董事會主席兼執行長,王長怡並於2021年8月7日行使經美商UBI董事會決議之認股權證,而成為美商UBI持股比例達50.24% 股東,並於翌日(同年8月8日)以持股過半股東身分重組UBI董事會。且由王長怡續任美商UBI之董事會主席及執行長迄今(參考資料:2022.05.24美國紐約州律師意見書;2022.06.08德拉瓦州律師意見書)。
五、 王長怡於2022年7月29日在美國紐約州對胡○○等四人之非法侵奪UBI之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儘管胡○○等4人用各種方法迴避接受法院通告、拖延與阻撓訴訟進行(並向法院主張應駁回王長怡提出之訴訟),但2023年5月31日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HON JAMES HUDSON已裁定原告(王長怡)起訴合法,應繼續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2023年5月31日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判決書,Index No. 614745/2022)。
六、 2023年11月30 日新竹地院民事庭已駁回日前林○○聲請的聯亞生技公司董事長職權之定暫時狀態處分,駁回理由為:(1) 林○○以德州達拉斯縣的判決為據,主張胡○○有權代表UBI TW Holdings撤換聯亞生技的董事,但是另案的法官已經在判決中詳述,認為德州判決(提告者與被告為同一公司UBI)不能採信。本案件的法官也認同此一看法,從而認為林○○的聲請理由(董事關係確認之訴訟將來勝訴之可能性)還不足。(2) 林○○雖提出若干刑事、行政案件資料欲惡意指控王長怡董事長恐不適任 (危害股東權益與公共利益),但法官認為林○○所提資料皆屬於未定之事,或為單方臆測與聲明,根本不足釋明王長怡董事長有何背信失職行為,且經濟部並未准許林○○對聯亞生技公司代表人進行變更登記,公司交易安全不致有所危害,難認有何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情事。因此,法院認為林○○並未釋明假處分之必要性,故於兩週內即駁回林○○的聲請案(本公司律師於11月22日應法官要求遞出答辯狀,於11月30日收到法院駁回林○○聲請案之通知)。
七、 因為集團內公司治理問題與Vaxxinity/UBI積欠鉅款不還之議題,聯亞生技王長怡董事長確實曾經向英國MHRA (The Medicines and Healthcare products Regulatory Agency)請求將查廠時間延後。但在與國發基金開會之前,已衡量多方因素並決定如期進行,但要求參與查廠人士必須尊重本公司(聯亞生技亦即疫苗產品之責任承擔方)之公司治理原則。即,因違反公司規定及與公司有訴訟糾紛已遭聯亞生技、聯生藥解雇之郭姓、林姓等前員工以及與查廠不相關之不明人士(如不知背景之外國律師)不得藉由參與MHRA 查廠而混入聯亞生技集團公司內,以免公司營業機密不慎外洩。
八、 英國MHRA 查廠小組前來聯亞生技集團公司查廠首日,因某些特定人士(如涉嫌竊取營業秘密的聯亞前員工)仍執意要和MHRA查廠小組一起進入聯亞藥業公司內,且竟然還偕同Vaxxinity帶來的外國記者與數名保全人員一同前來(居心可議),王長怡董事長並非阻擋MHRA查廠,而是在聯亞生技/聯亞藥業大門前向眾人與前來維持秩序的警察解釋公司管理層係依董事及股東(國發基金、台糖、耀華玻璃)之共識來執行任務。
九、 法規單位(MHRA)的GMP查核報告乃是寄給受查的藥品生產單位,即聯亞生技集團,非美商Vaxxinity公司。王長怡董事長亦要求受查核公司同仁收到查核報告後應儘快回覆MHRA,以利通過GMP查廠而取得UB-612藥證。
十、 日前經由英國關係人士聽聞,英國MHRA 查廠小組對由王長怡董事長領導的聯亞生技集團的科技能量、先進設施與受查過程的表現印象良好與深刻。
十一、有關英國MHRA至聯亞生技集團就UB-612疫苗的生產進行GMP查廠相關重點請參閱本公司11月20日與11月27日發布之新聞稿 (https://www.ubiasia.com/news_detail/207;https://www.ubiasia.com/news_detail/208)。
註:林○○之背景說明
林○○乃聯亞生技董事長及創辦人王長怡博士栽培與提拔二十多年之前聯亞生技執行副總、前聯生藥執行長(2019-2022.12)。林女士時常打擊有能力之同儕,散布不實且混淆是非之言論,且忘恩負義,改認長駐上海之紅色資本崔○○先生為主管,並聯合胡○○(Vaxxinity公司執行長、王長怡獨生女)等人欲以其不到1 %聯生藥公司股權搶奪聯生藥經營權,甚至搶奪聯亞生技控制權,企圖掌控王長怡戮力辛勤建立之聯亞生技集團的所有寶貴資源。其猖狂作為經過近二年已為所有知情人士所不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