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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未經言詞辯論 直接駁回原告林淑菁對本公司負責人之民事訴訟

2024年4月11日本公司負責人/董事長收到乙份原告林淑菁向台北地院起訴,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的民事判決書(113年訴字第140號)。上開判決書理由表示,依原告林淑菁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故依法逕以判決駁回之。

事實上,原告林淑菁此次請求台北地院判決認可的美國德州編號DC-23-04623判決,當事人係3家美國公司,而且還是一件自導自演 (「原告即被告」) 的判決,先前新竹地院已經判決認定其效力有疑義、不予採信(新竹地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參照)。本次台北地院判決書再次說明,原告林淑菁試圖提呈美國德州判決架空我國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本公司股東自決之精神,顯不足取,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