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UNITED BIOMEDICAL, INC.
美商UBI TW HOLDINGS, LLC.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開曼群島商聯合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UBI TW HOLDINGS, LLC.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開曼群島商聯合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聯合聲明函
主旨:關於不法人士假借美商UBI、美商UBI TW Holdings、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聯合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於近日發布之聯合聲明函(下稱聯合聲明函),經查該聯合聲明函內容皆屬不實主張,嚴重侵害各該公司聲譽及本人名譽,更已影響相關單位及人員之正常判斷,為正視聽,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謹澄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本人迄今仍為美商UBI最大股東,聯合聲明函稱於2023年1月2日完成美商UBI股東會之召開,並有62.7%之股東出席率云云,顯屬不實:
(一) 本人迄今仍為美商UBI最大且持股過半(即50.24%)之股東,此除有美國律師意見可佐,本人就此事實更已多次對外聲明,然旨揭不法人士仍屢屢刻意無視,一再假藉遭渠等不法控制之美商UBI名義,對外否認本人為美商UBI之最大股東云云,實不可取!本人為捍衛合法權益及闢謠,前已於美國法院就美商UBI股權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刻正由美國法院審理中,於相關爭議釐清前,不容旨揭不法人士無據否認或扭曲事實。
(二) 而因本人未曾出席聯合聲明函所謂2023年1月2日美商UBI股東會,該函稱有62.7%股東出席率云云,顯非事實。本人為美商UBI持股過半(即50.24%)之股東,既未出席前揭股東會,該股東會之出席人數即未過半,所作成之決議應不生效力,更遑論後續依該股東會所為之任何董事會決議。況且,本人實已於2022年12月30日委請美國律師致函胡○○(○ ○ Hu)等人,嚴正告知其等於2023年1月2日召開之美商UBI公司董事會及2023年1月6日召集之美商UBI股東會,實已違反美商UBI公司章程及美國當地法令,該董事會及股東會所作之決議皆屬無效。
(三) 準此,聯合聲明函稱美商UBI決議指派胡○○(○ ○ Hu)為美商UBI TW Holdings之經理人,進而由美商UBI TW Holdings改派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生技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云云,因違反美商UBI公司章程及美國當地法令,皆顯無效。實則,前開所謂美商UBI TW Holdings改派聯亞生技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乙節,該改派登記實已遭經濟部商業司駁回在案,本人現仍為聯亞生技公司合法登記之董事長,不容他人恣意否認。另謹此呼籲旨揭不法人士,聯合聲明函之主張,已嚴重侵害聯亞生技公司之治理及商譽,本人已洽聯亞生技公司尋求必要之法律救濟,以嚴懲該不法行為。
(二) 而因本人未曾出席聯合聲明函所謂2023年1月2日美商UBI股東會,該函稱有62.7%股東出席率云云,顯非事實。本人為美商UBI持股過半(即50.24%)之股東,既未出席前揭股東會,該股東會之出席人數即未過半,所作成之決議應不生效力,更遑論後續依該股東會所為之任何董事會決議。況且,本人實已於2022年12月30日委請美國律師致函胡○○(○ ○ Hu)等人,嚴正告知其等於2023年1月2日召開之美商UBI公司董事會及2023年1月6日召集之美商UBI股東會,實已違反美商UBI公司章程及美國當地法令,該董事會及股東會所作之決議皆屬無效。
(三) 準此,聯合聲明函稱美商UBI決議指派胡○○(○ ○ Hu)為美商UBI TW Holdings之經理人,進而由美商UBI TW Holdings改派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生技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云云,因違反美商UBI公司章程及美國當地法令,皆顯無效。實則,前開所謂美商UBI TW Holdings改派聯亞生技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乙節,該改派登記實已遭經濟部商業司駁回在案,本人現仍為聯亞生技公司合法登記之董事長,不容他人恣意否認。另謹此呼籲旨揭不法人士,聯合聲明函之主張,已嚴重侵害聯亞生技公司之治理及商譽,本人已洽聯亞生技公司尋求必要之法律救濟,以嚴懲該不法行為。
二、 聯亞生技公司董事長迄今均登記為本人,又聯亞生技公司從未有董事長缺額或不能行使職權等情事,自無所謂代理董事長存在,何況林○○女士根本非聯亞生技公司之董事,自無擔任代理董事長之可能:
(一) 聯合聲明函稱林○○為聯亞生技公司代理董事長,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變更登記審查中云云,惟查,聯亞生技公司從未有董事長缺額或不能行使職權等情事,自無所謂代理董事長存在。何況林○○女士根本非聯亞生技公司之董事,自無擔任代理董事長之可能。尤其,林○○女士前以聯亞生技公司法人股東改派董事為由,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補選董事(董事長)」變更登記等案,已於111年12月16日起全數遭駁回在案,業如前述,是聯合聲明函之主張,除悖於公司法之規定,更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二) 此外,林○○女士前曾以不法手段誆騙聯亞生技公司員工交付公司登記印鑑,並持該印鑑擅自申請變更公司董事登記資料等節,因已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盜用印文等罪,聯亞生技公司業已對其提出民、刑事訴訟在案,迺林○○女士非但推諉卸責、不知悔改,現仍持續惡意抹黑云云,本人將洽聯亞生技公司,持續蒐集證據,並尋求法律途徑以追訴林○○女士所涉犯法律責任。
(二) 此外,林○○女士前曾以不法手段誆騙聯亞生技公司員工交付公司登記印鑑,並持該印鑑擅自申請變更公司董事登記資料等節,因已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盜用印文等罪,聯亞生技公司業已對其提出民、刑事訴訟在案,迺林○○女士非但推諉卸責、不知悔改,現仍持續惡意抹黑云云,本人將洽聯亞生技公司,持續蒐集證據,並尋求法律途徑以追訴林○○女士所涉犯法律責任。
三、 聯亞生技公司為英屬開曼群島商聯合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開曼聯生藥公司)最大股東,依開曼聯生藥公司章程規定行使大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之權利,一切合規,且崔○○先生、林○○女士等人於開曼聯生藥公司及台灣聯生藥公司所擔任之職務,皆已遭解任,不容崔○○先生、林○○女士等人再假借開曼聯生藥公司及台灣聯生藥公司等公司名義對外為不實陳述:
(一) 聯亞生技公司轉投資開曼聯生藥公司【即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聯生藥公司)近百分之百上層控股公司】且持有該公司39.8%股權,為開曼聯生藥公司最大股東。因開曼聯生藥公司遭林○○女士、崔○○先生等不法人士違法把持,聯亞生技公司先前多次以股東身分要求開曼聯生藥公司董事會召開開曼聯生藥公司股東會重新改選董事,皆遭刻意無視,聯亞生技公司為合法行使開曼聯生藥公司股東權,爰遵循開曼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按開曼聯生藥公司章程第19.6條及當地法令,於2022年12月9日,以大股東身分合法召開開曼聯生藥公司之股東臨時會,並於前揭股東會中,合法解任林○○女士、崔○○先生之董事職務,並改選含本人在內之開曼聯生藥公司董事。
(二) 同日,開曼聯生藥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本人為開曼聯生藥公司之董事長及執行長,同時解任林○○女士、崔○○先生於台灣聯生藥公司之董事職務,並改派法人代表人董事,本人仍經選任為台灣聯生藥公司之董事長。
(三) 實則,本人始終為台灣聯生藥公司合法登記之董事長。林○○女士、崔○○先生等不法人士,前雖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變更登記,然亦遭駁回在案。從而,林○○女士實已非台灣聯生藥公司之董事、崔○○先生亦非開曼聯生藥公司之董事,渠等與前揭二公司間已不具任何關係,迺此二人仍冒用各該公司名義對外為旨揭不實聲明,實不足取。針對渠等之不法行為,本人將與台灣聯生藥公司、開曼聯生藥公司研議採取相應之法律救濟。
(四) 至於聯合聲明函所謂之黑衣人云云,實均為台灣聯生藥公司聘請之保全人員,該等保全人員全數經台灣聯生藥公司之董事長即本人充分授權執行職務,實無任何問題,不容惡意抹黑。
四、 最後,本人為美商UBI、美商UBI TW Holdings、聯亞生技、開曼聯生藥公司、台灣聯生藥等公司之合法董事長/經理人,本有權利及義務參與各該公司之董事會及運作,並擬定各該公司未來經營方向。迺林○○女士等與前揭公司不具任何關係之人員,竟佯以保護市場投資人、公眾利益及公司權益為名,空言指摘、臆測本人將危害前揭公司云云,居心叵測,全然無據。本人謹此籲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勿受林○○女士等不法人士誤導,俾保各自權益。
五、 以上聲明,請查照。
UBI集團董事長 王長怡博士 聯合聲明
美商UNITED BIOMEDICAL, INC.董事長
美商UBI TW HOLDINGS, LLC. 董事長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英屬開曼群島商聯合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長怡博士
美商UBI TW HOLDINGS, LLC. 董事長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英屬開曼群島商聯合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長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