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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亞生技聲明稿/ 聯亞生技針對經營權法律問題說明
聯亞生技與政府合資在台灣已深耕20餘年,不斷精進生技研發技術、培養台灣的生技人才、創造地方經濟與就業機會。由於新冠病毒不斷變異,已肆虐全球超過2年卻仍未有效控制,聯亞所設計的疫苗是針對變異病毒超前佈署、精準設計的廣普疫苗,希望能將已累積多年的生物科技知識與技術在免疫公衛上貢獻一己之力,讓民眾施打既安全又有效的疫苗。
公司針對集團公司經營權之法律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公開資訊,聯亞生技公司董事長為王長怡女士無疑。
二、林○○女士既非本公司合法登記在案之董事,自無依公司法或聯亞生技公司章程相關規定以推選為聯亞生技公司代理董事長之可能,林○○非屬聯亞生技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權人,其召集董事會顯有召集程序違反法令之重大瑕疵,該董事會均屬無效。
三、按聯亞生技公司章程第28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及合資協議書等規定,推舉公司董事長及委任總經理,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聯亞生技有五席董事,推舉公司董事長及委任總經理至少應有四席董事同意。林淑菁違法召集的聯亞生技董事會,僅有三席參與(暫不論該三席董事是否合法指派),根本不符合聯亞生技公司章程推舉董事長及委任總經理之決議門檻。
四、況且,聯亞生技現設五席董事,係由國發基金及台糖各取得一席董事,國發基金及台糖已發函向聯亞生技表明,其等不會參與及承認林○○違法召集董事會之任何決議。林○○違法召集之董事會,除了召集程序有瑕疵之外,其任何決議亦屬當然無效。
五、另針對聯亞生技公司境外法人股東內部之經營權爭議,本公司已委請台灣律師、紐約州律師及德拉瓦州律師出具法律意見確認,聯亞生技公司董事長王長怡女士,業已依各該準據法地之法律行使美商UBI之認股權證,現為美商UBI(包括直接以及間接)持股50.24%之最大股東,依美商UBI之章程,王長怡女士有權選任或解任任何董事,且王長怡所指派之董事所組成之董事會,為美商UBI唯一且合法的董事會。
近日某少數遭停職移送法辦之違法員工,自稱是林○○違法召集的聯亞生技董事會授意,屢次夥同不明人士,違法侵入並破壞本公司保全與門禁,讓無辜員工飽受搔擾與驚恐,聯亞生技公司除了報警,希望執法單位迅速查明不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以穩定合法企業之正常營運,聯亞生技公司王長怡董事長並在此呼籲,台灣是法治的國家,一切爭議之解決均應遵循法律以及法院之命令,絕對不容許任何人假借經營權爭議之名,行暴力、脅迫、強取豪奪之實,也期盼社會各界,對此等目無法紀之人,予以最嚴重之譴責。
聯亞生技公司有信心能盡速弭平此等爭議,與政府及各協力夥伴一起保護台灣知識技術產權以及核心營業秘密,進而促進股東權益並提供員工更好的福利。
聯亞生技合資契約書第六條(圖一)與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圖二)部分內容如下:
圖一、聯亞生技合資契約書第六條
圖二、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