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所有文章

回應「魔鬼藏在細節裡 聯亞生技公司現金增資案潛藏的法律爭議和風險」新聞


聯亞生技董事會決議依法有效
聯亞生技自1998年10月1日年成立至今,經股東會、董事會合法推選,並在經濟部登記在案的負責人皆為王長怡。董事長(董事會主席),自始至今亦都是王長怡,未曾變更過。由王長怡擔任董事會主席召集與舉行的董事會決議,當然有效。

誰有權代表大股東UBI TW Holding?
王長怡迄今仍為美商UBI(成立於1983年12月)最大且持股過半(即50.24%)之股東,且重組並掌控UBI董事會。此除有多家美國律師事務所專業意見可佐,王長怡就此事實更已多次對外聲明。然有心人士仍屢屢刻意無視,一再假藉美商UBI名義,對外否認王長怡為美商UBI之最大股東,實不可取!王長怡為捍衛其合法權益及闢謠,已於2022年7月29日在美國紐約州法院就美商UBI股權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因完成執行認股權而持有美商UBI股權達50.24 %,並要求被告胡世一等4人對王長怡個人損失賠償1000萬美元。胡世一等4人雖極盡所能用各種方法迴避接受法院通知、拖延與阻撓該訴訟進行(並向法院主張應駁回王長怡提出之訴訟),但法官判斷後不認同,2023年5月31日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HON JAMES HUDSON已裁定原告(王長怡)起訴合法,應繼續進行實質審理 (參考資料:2023年5月31日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判決書,Index No. 614745/2022)。於紐約州法院就相關爭議做出判決釐清前,不容有心人士空言否認或扭曲事實。
美商UBI與子公司 UBI International  Group, LLC及孫公司UBI TW Holdings, LLC (成立於2014年)的公司對外用章,從未如不法人士所謊稱已遺失,至今仍由王長怡本人親自保管。
UBI TW Holding, LLC於2015年起至目前為止,在臺灣投資的申請人、管理者自始為王長怡,從未更換。

王長怡提出聯亞生技增資之原因
聯亞生技與聯生藥都是技術前沿的生物新藥研發公司。聯亞生技建立技術平台、創新產品線,新藥研發支出龐大,乃一長期燒錢事業。自2022年開始,因為遭遇有心人士設計搶奪經營權,母子兩公司之財務均已因多種原因陷入極為窘迫之境地。身為創辦人,心情有如母親的王長怡董事長當然傾盡全力要拯救受傷慘重的孩子。以聯亞生技公司目前的財務情況,進行 1998年以來"第一次"現金增資計畫是合情理之決定,也獲得董事會支持。

臺灣司法機關的判定
2023年9月28日,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4名(轉投林、胡陣營的)離職員工起訴請求與聯亞生技恢復僱傭關係,法官駁回原告4人之訴,同時認定:美國德州達拉斯縣地方法院編號DC-23-0462確定判決(下稱德州判決)是原告即被告(自導自演)的判決,不予採信。此外,並無證據證明胡世一有權代表美商UBI TW Holdings, LLC。
2023年11月28日,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42號民事裁定:不予採信德州判決,理由同上。
2024年3月11日,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判決,駁回林、胡、周某等三人聲稱為美商UBI TW Holdings, LLC指派之董事代表,對聯亞生技提出的確認董事委任關係訴訟。
2024年3月27日,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原告林某請求判決認可德州判決,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故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判決理由同時宣示:不能用一份德州判決來架空台灣公司法、聯亞生技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自決,要尊重台灣行政、司法機關的個案判斷。
綜合上述台灣司法機關之認定,王長怡作為聯亞生技董事長、領導聯亞集團之地位從未變動,請有心人士尊重台灣法制。

《註》                                         
*MeiMei Hu(胡世一)乃王長怡之獨生女。
*Lou G Reese IV 乃王長怡之女婿。
*崔O捷乃紅色資本,欲長臂管轄台灣聯亞生技集團,所幸詭計被識破而未得逞。
*林O菁乃王長怡提拔二十多年之前聯亞生技副總、前聯生藥執行長,聯合崔、胡等人欲以其不到 1 % 聯生藥公司股權搶奪聯生藥經營權,欲控制王長怡博士辛勤建立之聯亞生技集團的所有資源。
*周O任乃崔O捷在台密友,擔任多家中國央企獨董,乃紅色資本在台之幕後代表。

臺灣法院民事裁定與判決不容許有心人士於媒體發布不實聲明掩耳盜鈴、斷章取義!
有心人士提起之訴已由臺灣管轄法院裁定與判決全敗訴。
(裁定與判決相關說明詳見以下六圖)